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9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967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漢卿
代 理 人 王瑀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君薇張佳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5年度
  司促字第13832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859元,應繳裁判
  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本件尚應補繳
  2,3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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