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967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漢卿
代 理 人 王瑀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君薇 即 張佳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5年度
司促字第13832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859元,應繳裁判
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本件尚應補繳
2,3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