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附民字第6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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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勝昱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甲○○前二人共同告訴代理人 連銀山 律師被告丙○○上列被告因96年度訴字第3355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併辦背信罪部分亦經退回處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其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陳正偉法官廖欣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伶芳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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