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1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執聲字第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片拾貳片(扣押物品清單: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保管字第4423號)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
389號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99年1月4日期滿,惟該案所查扣之盜版遊戲光碟12片(同前署97年度保管字第4423號),係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聲請書贅載「銷燬」)。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片12片,均係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認在卷,又被告前開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已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條之1規定以97年度偵續字第38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99年1月4日期滿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