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1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易字第1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六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台灣 台中 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第一審判決(民國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二六三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九九九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附表所示之相片及附表二所示偽造之簽名、指印,均沒收。
事實
一、甲○○曾因懲治盜匪條例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五月、褫奪公權四年確定,於民國(下同)八十二年二月十日假釋保護管束,於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未經撤銷假釋,已執行完畢,復因妨害自由罪及重利罪,經原審法院分別判處拘役二十日及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未到案執行,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發布通緝,甲○○為掩飾其通緝犯身分,竟於八十七年九月間在台中市○區○○○路某便利商店中,告知其遭通緝之事,並向 曹明吉 借得 曹某 之國民身分證一枚,甲○○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同年月間,見跳蚤雜誌之廣告,以新台幣(下同)一萬元之代價,委託不詳姓名年籍之已成年人,並共同基於變造國民身分證之犯意聯絡,將曹明吉之身分證一枚及甲○○之照片一張,寄由該不詳姓名年籍之已成年人要求以換貼國民身份證之相片為甲○○之方式,易持有為所有,而侵占入己,該不詳姓名年籍之已成年人隨即將甲○○之照片,換貼於曹明吉之國民身分證上,而變造「曹明吉」之國民身分證,再寄還甲○○使用,足以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於戶籍管理之正確性,亦足生損害於曹明吉。嗣因曹明吉亦犯案遭通緝,甲○○不知情仍冒用曹明吉之身分,並於八十八年四月十四日上午零時三十分許,在臺中市○○路○段○○○巷○號五○八室為警查獲,甲○○基於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之概括犯意,出示上開變造之「曹明吉」國民身分證向警察人員自稱係曹明吉本人應訊,並基於偽造曹明吉簽名及指印之接續犯意,於當天上午一時許,在台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何安派出所之偵訊筆錄末被訊問人欄下偽簽「曹明吉」之署押一枚、並捺上指印三枚,偽造曹某指印於該筆錄,於當天晚間九時五分許,經警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檢察官訊問時仍基於同上概括犯意,出示該變造身分證,及同上接續犯意於訊問筆錄末受訊人欄下偽簽「曹明吉」之署押一枚,經同署檢察官訊問後於當天向原審法院聲請羈押,甲○○仍冒名曹明吉應訊,並於該院訊問筆錄末偽簽「曹明吉」之署押一枚,經原審法院准許羈押,甲○○於押票三聯單上偽造「曹明吉」指印各一枚並收受押票通知單,足以生損害於曹明吉及偵查機關對刑事案件處理之正確性, 嗣解 還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時,始向承辦檢察官自首,自動供出上開犯行,並表示願意接受裁判。並扣得變造之「曹明吉」身分證一枚。
二、案經甲○○自首及台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開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甲○○(以下簡稱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供認不諱(見原審卷第十七頁),復有偽造之曹明吉國民身分證一枚扣案可資佐證,且經證人即甲○○之姊 林雪卿 於偵查中證述屬實,復有被告之口卡影本、變造之曹明吉身分證影本各一件附卷可參,被告確有將曹明吉之身分證換貼其照片變造無疑。參以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查扣變造之曹明吉身分證何來?)因重利案被通緝,怕警方臨檢查獲因而向曹明吉借用身分證。」,於原審審理中供承未得曹明吉同意即換貼照片變造身分證等情(見偵卷第二十七頁、原審卷第十七頁),被告於警察機關查獲時,持變造之「曹明吉」身分證冒名應訊,應符常情,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又查,原審法院以八十八年度聲羈字第二六○號准許台灣台中地方院檢察官請求羈押犯罪嫌疑人曹明吉(即被告甲○○)之聲請解還檢察官後,被告始向檢察官坦承冒名曹明吉應訊等情,檢察官再次訊問被告究竟為「甲○○」或「曹明吉」?及如何證明為甲○○本人,並依被告供述,傳喚證人林雪卿查明被告冒名曹明吉,是被告供稱係向承辦檢察官自首,自動供出上開犯行,殆屬無疑。被告變造上開「曹明吉」國民身分證後又持以冒名行使,自足以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於戶籍管理之正確性,亦足以生損害於曹明吉及偵查機關對刑事案件處理之正確性,並有台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何安派出所八十八年四月十四日之偵訊筆錄上偽造曹明吉之簽名一枚、指印三枚,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同日之訊問筆錄上偽造曹明吉之署押一枚,原審法院押票三聯單上偽造曹明吉指印
各一枚原審法院訊問筆錄上偽造曹明吉之署押一枚等附卷足資佐證,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否認有侵占犯行,辯以曹明吉之國民身分證,係經曹明吉同意借其使用云云,惟被告於借用該國民身分證後,未經曹明吉同意,起意變造該國民身分證,換貼自己之相片顯已變易持有為所有,侵占入己,應免侵占罪責,所辯殊無可取,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普通侵占罪、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同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偽造署押罪。按刑法上變造文書,係指不變更原有文書之本質,僅就文書之內容有所更改而言,故必先有他人文書之存在,而後始有變造之可言;又所云變造,係就原已完成之文書,無改作之權,而加以變更之謂(最高法院五十一年臺上字第二九五號判例、四十三年臺上字第三三七號判例參照)。本件被告係與不詳姓名之已成年人,將原已存在之曹明吉國民身分證,以換貼不實照片之方式,更改其內容,被告所為係屬變造國民身分證,且被告未告知曹明吉本人,即將曹明吉身分證件及照片寄交該不詳姓名之已成年使變造曹明吉國民身分證時,其有將曹明吉之身分證,易持有為所有之不法意圖,灼然明甚。被告變造國民身分證後,復持以冒名應訊使用,其變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於警訊、偵查、原審法院訊問時,先後行使變造身分證之特種文書,罪名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所為,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其先後偽造署押,則屬一貫之犯意接續多次行為,侵害單一法益,為接續犯,為單純一罪,被告所犯上開普通侵占罪、共同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與偽造署押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普通侵占罪處斷。被告與該不詳姓名之已成年人間(該不詳姓名者為已成年之人,已據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供明),就變造國民身分證行為部分,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有共同正犯關係,公訴人就侵占行為,及在原審法院應訊時,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於應訊筆錄上偽造曹明吉之署押部分,雖未經起訴,惟與起訴部分有連續,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或單純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法院自得併予審理。被告在犯罪未被發覺全部犯罪前,即主動向檢察官自首其變造國民身分證及偽造署押之犯行,於原審法院亦供述其侵占曹明吉民國身分證件予以變造等情,且表示願意接受裁判,已如前述,其自首之效力自應及於全部之犯罪事實,應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曾因懲治盜匪條例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五月、褫奪公權四年確定,於八十二年二月十日假釋保護管束,於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未經撤銷假釋,已執行完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於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
三、原審為科刑之判決,固非無見,惟查本案係依牽連關係,從一重之普通侵占罪論處,對於輕罪之行使特種文書及偽造署押罪,並非科刑罪名,原審就此輕罪部分,依連續犯加重其刑後,再論述依法定刑較重之普通侵占罪處斷,並說明與累犯之加重,先加後減,顯有不妥,又對於未經起訴而與起訴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在原審法院訊問筆錄偽簽曹明吉之簽名部分,未予審理,亦有疏漏,對於偽造署押行為,認為連續犯,亦有不當,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普通侵占罪,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但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之處,仍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審酌被告經法院判決處刑後,未到案執行,竟又圖逃避通緝,侵占友人身分證變造使用,並參酌其犯罪之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及自首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扣案如附表一所示「曹明吉」之國民身分證上(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黏貼之被告照片,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卷附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簽名、指印等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併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二條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嘉雄
法官龔永昆法官陳登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扣案「曹明吉」之國民身分證上(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黏貼之甲○○照片壹張。
附表二:
(一)台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何安派出所之八十八年四月十四日偵訊筆錄末被訊問人欄下偽簽「曹明吉」之簽名壹枚、甲○○捺上指印參枚。
(二)於八十八年四月十四日晚間九時五分許經警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該署檢察官訊問筆錄末受訊人欄下偽簽曹明吉之簽名壹枚。
(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四月十四日訊問筆錄末偽簽曹明吉之簽名一枚。
(四)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四月十四日准許羈押「曹明吉」之押票三聯單上偽造曹明吉指印各壹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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