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3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1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之竊盜罪、妨害自由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與附表編號3不應減刑之重傷未遂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1、2所列日期犯竊盜罪、妨害自由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皆合於減刑條件,爰提出各該案件刑事判決、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聲請准予受刑人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3不應減刑之重傷未遂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定其應執行之刑(關於定應執行刑,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之法律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附此敘明)。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前段、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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