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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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44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已用印之聲請狀。
二、聲請人之聯絡電話,俾利本院案件審理。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