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28號原告廣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銓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外,尚應補繳26,829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8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書記官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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