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11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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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181號
原   告  謝東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宜庭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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