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訴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531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宥禎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9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緝字第171、172、173號、107年度偵字第2473號、2474號、106年度偵字第5728、5837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6月20日(週四)上午十時5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石馨文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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