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41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418號聲請人即被告 曾宥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531號加重詐欺案件,自民國108年6月26日起經本院羈押,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涉加重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7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者,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108年7月17日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經於107年3月20日在新竹看守所被收押禁見。交保在外也正常工作。被告誠心悔過,於警訊筆錄及地檢署偵查中,均已自白認罪,並無掩飾過錯,避重就輕之嫌。庭上考量被告案件之多,需到全國各地方法院開庭,但被告所犯詐欺案件,都是在106年11月15日至106年12月20日擔任車手時所犯相牽連案件,被告若交保在外,也會按時出庭,坦然面對。被告因為被收押,中樞神經系統失調惡化,嚴重影響作息。請准予交保。
三、依據被告最新前案紀錄表顯示,被告至少有下列詐欺案件,在各法院審理中:①苗栗地院108年訴字240號(108年5月31日繫屬)、②苗栗地院108年訴字258號(108年6月11日繫屬)、③高雄地院108年審金訴字41號(108年5月7日繫屬)、④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上訴字766號(108年7月1日繫屬)、⑤苗栗地院108年訴字194號(108年5月7日繫屬)、⑥新竹地院107年金訴字65號(107年11月16日繫屬)、⑦本院108年金上訴字694號(108年3月29日繫屬),⑧嘉義地院108年度訴字第446號(108年7月4日繫屬)。表示被告過去屢屢在各地犯下車手案件,才會有遍佈全台的詐欺車手案件同時審裡中。
四、又查,被告曾經缺錢花用而加入電信詐欺集團,於105年12月27日被查獲,105年12月29日起被羈押至106年4月24日停止羈押出所(106年6月13日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9號判決,處八罪,每罪宣告刑為有期徒刑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106年9月8日確定,107年11月8日執行至108年6月26日)。曾宥禎是在前案106年4月24日停止羈押後,又去犯下本案及眾多車手案件,才會有上述全國各地之詐欺案件等著要借提被告。足見被告自制力甚薄弱,確實有反覆實施詐欺之虞,一但停止羈押,難保證被告不會故技重施又去擔任車手。
五、茲查其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石馨文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