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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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212號
原   告  洪有萬
法定代理人  洪雅芬
       呂洪龍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私立仁心老人長期照護中心楊正武 、阮
氏蝶、 王惠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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