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764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李國虎
1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晴間 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76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年5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就本訴部分為新臺幣1,177,6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023元;而就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則為為新臺幣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7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書記官陳俊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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