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14號上訴人 林仁芳 訴訟代理人 邱賢福 被上訴人 黃華妹 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柯彩燕
法官張世賢法官曾吉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書記官林依靜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14號上訴人 林仁芳 訴訟代理人 邱賢福 被上訴人 黃華妹 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柯彩燕
法官張世賢法官曾吉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書記官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