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兼具保人莊欣融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欣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莊欣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由被告本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然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卻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拘提無著且查無被告在監、在所等紀錄,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與審判筆錄、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附卷可憑,顯見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其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青怡
法官曾鈴媖法官王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書記官簡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