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簡旻毅
郭又菘
被 告 董美如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2908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3月2日下午3時2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9日
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朱家毅
書 記 官 賴佳慧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伍萬貳仟柒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叁拾壹萬柒仟叁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捌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0年8月22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並領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MASTER信用卡,依約被
告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伊全
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除
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伊按年息19.7%計算之利息。
截至95年8月19日止被告尚積欠帳款本金新臺幣(下同)82
,805元、利息9,559元未償還;另被告於93年12月13日與伊
成立簡易通信貸款契約,向原告貸款300,000元,約定分50
期清償,每月應繳月付金8,700元,併入信用卡帳單中與信
用卡消費帳款一同繳納,被告若未依約繳納時,則依年息19
.7%計算之利息。截至95年8月19日止,被告尚積欠帳款本
金234,536元、利息18,189元未按期繳付。又被告於99年3
月12日向其最大債權銀行安泰商業銀行申請辦理前置協商,
並得核准通過,惟因被告遲未簽約故於99年6月22日已協商
不成立結案,被告迄今仍積欠 伊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
利息未償還等情,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契約
、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契約書、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
報表、信用卡對帳單、歸戶資料查詢、司法院消債事件公告
、更生案件狀態查詢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賴佳慧
法官朱家毅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書記官賴佳慧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3,860元
合計3,8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