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27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739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朱有萬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6,814元(含本金99,856元、起訴前之利息如附表),應繳裁判費5,0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三)原告如有欲減縮聲明之情形,可自行以減縮後之請求金額計算繳納裁判費用。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書記官蕭榮峰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9萬9,856元)

1

利息

9萬9,856元

92年11月27日

104年8月31日

(11+278/365)

20%

23萬4,894.14元

2

利息

9萬9,856元

104年9月1日

113年6月25日

(8+299/366)

15%

13萬2,063.65元

小計

36萬6,957.79元

合計

46萬6,8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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