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739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朱有萬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6,814元(含本金99,856元、起訴前之利息如附表),應繳裁判費5,0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三)原告如有欲減縮聲明之情形,可自行以減縮後之請求金額計算繳納裁判費用。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書記官蕭榮峰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9萬9,856元)
1
利息
9萬9,856元
92年11月27日
104年8月31日
(11+278/365)
20%
23萬4,894.14元
2
利息
9萬9,856元
104年9月1日
113年6月25日
(8+299/366)
15%
13萬2,063.65元
小計
36萬6,957.79元
合計
46萬6,8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