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27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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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刑事判決
113年度中補字第2721號
原告 李淑真
被告 李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39,746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書記官林佩萱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55萬元)
1
利息
255萬元
99年12月8日
113年8月4日
(13+241/366)
6%
208萬9,745.9元
小計
208萬9,745.9元
合計
463萬9,7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