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27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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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刑事判決

113年度中補字第2721號

原告 李淑真

被告 李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39,746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書記官林佩萱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55萬元)

1

利息

255萬元

99年12月8日

113年8月4日

(13+241/366)

6%

208萬9,745.9元

小計

208萬9,745.9元

合計

463萬9,746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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