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448號原告 張育珊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被告 張秀惠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被告 張金瑞
蒲麗寬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孟君 被告 郭功楷 被告 陳郭素萍 訴訟代理人 盧白桃 被告 余芊葉 被告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陳曉禎 上開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