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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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五號
聲請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高吉 送達代收人 王怡然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聲請程序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聲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佰伍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此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復為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拍字第一九四號裁定確定,其聲請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聲請程序費用額,為新台幣四百五十元。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六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嫊娟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六日
法院書記官曾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