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家救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家救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家救字第八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乙○○間請求離婚、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受理案號為九十四年度婚字第一二三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花蓮縣稅捐稽徵處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上均係影本)以為釋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六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嫊娟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六日
法院書記官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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