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重再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再更字第1號上訴人即再審被告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武憲 被上訴人即再審原告 方政國 訴訟代理人 黃敏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涉訟而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程式之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5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3,36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按,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書記 官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