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4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怡瑄選任辯護人唐淑民律師
蕭道隆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丁怡瑄犯如附表二編號7、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7、12所示之刑及沒收」記載,應更正為「丁怡瑄犯如附表二編號7、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7、12所示之刑」。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丁怡瑄犯如附表二編號7、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7、12所示之刑及沒收」記載,顯係「丁怡瑄犯如附表二編號7、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7、12所示之刑」之誤載,且此誤載之更正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郭振杰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