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11號原告 張博惟 被告 郭泳菖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5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張博惟於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47號被告郭泳菖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康敏郎
法官王榮賓法官何啓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