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183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1836號

原告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釧溥

訴訟代理人 曹恩銘

被告 康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零九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一九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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