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7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7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蘭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朱美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如附表所示之各筆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新臺幣)│││├──┼─────┼──────┼─────┤│一│40,000元│89年11月30日│CA0000000│├──┼─────┼──────┼─────┤│二│50,000元│89年9月7日│A0000000│├──┼─────┼──────┼─────┤│三│50,000元│89年11月7日│A0000000│├──┼─────┼──────┼─────┤│四│50,000元│89年12月7日│A0000000│├──┼─────┼──────┼─────┤│五│50,000元│90年1月7日│A0000000│├──┼─────┼──────┼─────┤│六│50,000元│90年2月7日│A0000000│├──┼─────┼──────┼─────┤│七│50,000元│90年3月7日│A0000000│├──┼─────┼──────┼─────┤│八│50,000元│90年4月7日│A0000000│├──┼─────┼──────┼─────┤│九│50,000元│90年5月7日│A0000000│├──┼─────┼──────┼─────┤│十│50,000元│90年6月7日│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