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交簡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7號原告 吳淑慧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郭泓志 律師 陳婉瑜 律師被告 汪宥妤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件:108年度交簡字第3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黃三友法官楊凱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書記官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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