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8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1859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宏田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63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方宏田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方宏田與 方玉玲 係姊弟關係,同住在高雄市○○區○○巷000○0號,方宏田因與方玉玲間素有嫌隙,竟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於民國107年11月24日之某時許,以徒手擲地之方式,摔毀方玉玲所有之筆記型電腦1部,足生損害於方玉玲。嗣經方玉玲發現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上述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一)被告方宏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方玉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三)現場照片1張。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爰審酌告訴人與被告為姊弟關係,本應相互尊重,縱有摩擦,亦應以理性和平方式處理,竟率爾破壞他人之物,可見被告法紀觀念淡薄,且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屬可議;另考量被告毀損財物採取之手段,以及告訴人所受損害之程度;暨被告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之健康狀況、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具中低收入戶資格且勉持之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宋文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楊凱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書記官董明惠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