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871號聲請人超達工業社法定代理人 林曉君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附表支票號碼之英文字母為何?(台端聲請狀所載與前案卷不符)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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