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34號原告致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煌欽明 訴訟代理人 黃沛聲 律師
方道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實聯長宜淮安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83萬6,6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萬99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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