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7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7128號聲請人香港商億嘉環球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甲華 代理人 范晉魁 律師代理人 吳家輝 律師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浤澤國際有限公司、蔡孟㚬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重新提出委任狀(因謹狀台北地院)。
三、提供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