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上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簡上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簡上字第267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爰定九十七年四月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於第十六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徐淑芬法官葉珊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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