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120號
原   告  蘇進強
訴訟代理人  茆怡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蔣美鶯 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未保存登記鐵皮屋之價額,致
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查報上揭建物價額,以為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依民事訴
訟法第77之13條規定計算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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