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原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原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原上字第2號上訴人 高順清 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 律師被上訴人 江潘阿嬌 訴訟代理人蔡順上而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法官曾謀貴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