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80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丙○○
號相對人乙○
號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丙○○、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福來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尹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