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交簡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6年度交簡字第17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侯明正
法官魏玉英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