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7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75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1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書記官吳文雄┌───────────────────────────────────────────────────┐│附表:95年度除字第275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甲○○│88ND0000000-0│股票│1│1000││├──┼───────────────┼──────────────┼────┼───┼────┼───┤│002│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甲○○│88ND0000000-0│股票│1│1000││├──┼───────────────┼──────────────┼────┼───┼────┼───┤│003│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甲○○│88ND0000000-0│股票│1│1000││├──┼───────────────┼──────────────┼────┼───┼────┼───┤│004│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甲○○│88ND0000000-0│股票│1│1000││├──┼───────────────┼──────────────┼────┼───┼────┼───┤│005│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甲○○│88ND0000000-0│股票│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