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2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2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婚字第25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鄭秀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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