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35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祥煇選任辯護人黃肇萍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4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祥煇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祥煇可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卡、密碼之目的,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竟不顧他人可能因此遭害之危險,基於縱有人持以犯罪亦無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犯意,於民國103年8月5日前之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向玉山銀行南屯分行申設帳號第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下稱被告玉山銀行帳戶)及其妻 張靜怡 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霧峰郵局申設帳號第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下稱張靜怡霧峰郵局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予真實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容任其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金融卡及密碼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後為下列詐欺犯行:
㈠於103年8月4日,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虛偽之王品企
業餐券拍賣廣告,經告訴人 陳君崴 於同日19時49分許,以手機LINE軟體與虛偽賣家聯絡購買,該詐欺集團成員即指示告訴人陳君崴匯款入被告上開玉山銀行帳戶,施用詐術致告訴人陳君崴陷於錯誤,於同年月5日12時8分許,在臺北市大同區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轉帳匯款新臺幣(下同)5,000元入被告玉山銀行帳戶。
㈡該詐欺集團成員另於同年月5日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虛
偽之IPHONE5S手機拍賣廣告,經 邱于庭 以手機LINE軟體與虛偽賣家聯絡購買,該詐欺集團戶員即指示被害人邱于庭匯款入被告玉山銀行帳戶,施用詐術致邱于庭陷於錯誤,於同年月5日18時9分許,在桃園縣八德市(改制為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超商附設自動櫃員機,轉帳3,
000元入被告玉山銀行帳戶。㈢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3年8月5日17時23分許,撥打電話予
告訴人 林立杰 ,佯稱其之前在露天拍賣網站購買髮臘產品,因系統誤設為分期付款,須依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金融卡解除分期,施用詐術致告訴人林立杰陷於錯誤,於同日前往臺北市○○區○○路○○號1樓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15,
998元入被告上開玉山銀行帳戶。㈣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3年8月5日9時許,在雅虎拍賣網站
利用暱稱「瑤瑤」之帳號,刊登虛偽之IPHONE5手機拍賣廣告,經被害人 朱國勝 以手機LINE軟體與該虛偽賣家聯絡購買,該詐欺集團成員即指示被害人朱國勝匯款入被告上開玉山銀行帳戶,施用詐術致被害人朱國勝陷於錯誤,於同日14時13分,在高雄郵局轉帳8,000元入上開被告玉山銀行帳戶。
㈤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3年8月5日17時19分許,撥打電話予
謝嘉昌 ,分別佯稱為天龍書局及兆豐銀行客服人員,因謝嘉昌先前網路購物交易誤設定分期付款,須依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金融卡以解除設定,施用詐術致告訴人謝嘉昌陷於錯誤,分別於同日20時19分、21分轉帳29,989元、10,089元入上開張靜怡霧峰郵局帳戶。告訴人謝嘉昌另於同日20時59分許,前往臺北市○○區○○路「7-11便利商店」,分別購買15張及5張MYCARD點數卡(每張5,000元),再於電話中告知詐欺集團成員上開點數卡之序號及密碼。
㈥該詐欺集團成員又於103年8月5日,在露天拍賣網站以「
WILSONHSU0312」帳號刊登虛偽MACBOOK拍賣廣告,經告訴人 陳常泰 以手機LINE軟體與該虛偽賣家聯絡購買,並指示告訴人陳常泰匯款入上開被告玉山銀行帳戶,施用詐術致告訴人陳常泰陷於錯誤,於同日14時2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號全家便利商店,轉帳8,000元入上開被告玉山銀行帳戶。
㈦該詐欺集團成員另於103年8月5日8時10分許,在網路刊
登虛偽之出售電視遊樂器PS4廣告,經告訴人 楊侑慈 以手機LINE軟體與該虛偽賣家聯絡購買,該詐欺集團成員即自稱為被告,並指示告訴人楊侑慈匯款入上開被告玉山銀行帳戶,施用詐術致告訴人楊侑慈陷於錯誤,於同日轉帳4,000元入上開金融帳戶。上開轉帳匯款旋遭詐欺集團提領一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罪嫌(上開一、(三)、(五)部分),及第30條第1項、第
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幫助加重詐欺罪嫌(上開一、(一)、(二)、(四)、(六)、(七)部分)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著有30年上字第81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等判例。
三、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合先敘明。
四、檢察官起訴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罪嫌(上開一、(三)、(五)部分),及第30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幫助加重詐欺罪嫌(上開一、(一)、(二)、(四)、(六)、(七)部分),無非係以被害人邱于庭、朱國勝、告訴人陳君崴、林立杰、謝嘉昌、陳常泰、楊侑慈於警詢之指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3年9月30日中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張靜怡霧峰郵局第0000000號存簿儲金帳戶立帳申請書影本、郵政儲匯業務委託書影本、診斷證明書影本、委託書影本、掛失補副申請書影本及交易明細、玉山銀行存匯中心
103年10月2日 玉山個 (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陳祥煇帳號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請人開戶原始資料、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資金往來明細、被告陳祥煇提出之玉山銀行及霧峰郵局存簿影本1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反詐騙諮詢專線資訊系統列印資料5紙、被害人邱于庭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影本、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告訴人 陳君葳 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大同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詐騙電話斷話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告訴人陳君崴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告訴人林立杰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表影本、被害人朱國勝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影本、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告訴人謝嘉昌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MYCARD點數卡明細影本各1紙、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顧客聯影本20紙、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2紙、告訴人陳常泰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虛偽網路拍賣廣告影本、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各1紙、告訴人楊侑慈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紙、手機LINE軟體翻拍照片25張等為其主要依據。惟訊之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
㈠伊有可能是在104年7月27日與妻子、女兒、妹妹一起到小
人國遊樂園遊玩時遺失張靜怡霧峰郵局帳戶金融卡及自己之玉山銀行帳戶金融卡。
㈡伊確實是遺失張靜怡霧峰郵局帳戶金融卡及自己之玉山銀行
帳戶金融卡,伊沒有將此2張金融卡提供他人使用,也沒有將此2張金融卡交給詐欺集團使用,伊只有遺失此2帳戶之金融卡,沒有遺失存摺,伊也沒有看報紙打電話向錢莊借錢或賭博,案發時也沒有欠人家錢。
㈢張靜怡霧峰郵局帳戶是因為張靜怡於99年間中風後肢體殘障
,100年下半年時申請殘障補助,供領取每月4,700元的殘障補助款所用,帳戶與金融卡都是由伊保管使用。玉山銀行帳戶伊之前一直沒有使用,後來是銀行在某年7月開放靜止戶帳戶可以繼續沿用時,伊才去重新申辦金融卡,該帳戶還是有金錢出入。
㈣伊因為母親年紀大記憶力不佳,張靜怡有殘障補助,家中金
融卡密碼又都不一樣,為方便伊母親 顏莉樺 提款使用,所以有將密碼貼在金融卡上面。
㈤伊在103年8月3、4日發現張靜怡郵局帳戶之金融卡遺失
,因為伊忘記張靜怡霧峰郵局帳戶內之補助款是否還有餘額,所以伊攜帶張靜怡霧峰郵局帳戶之存摺前去查詢是否還有餘額可以提領,結果發現存摺已印滿,沒辦法查餘額,所以更換張靜怡霧峰郵局存摺,存摺更換完畢後,伊要提款,所以檢查皮包發現沒有金融卡,伊又回去家裡及工作地點都找不到,才確定遺失。而伊自己的玉山銀行帳戶金融卡則是與張靜怡的霧峰郵局帳戶金融卡放在同一個套子的不同口袋內,是放在一起的,伊發現張靜怡霧峰郵局金融卡遺失時,也一併發現玉山銀行金融卡遺失,只是張靜怡的霧峰郵局帳戶馬上就要領補助款了,比較急迫,伊就先處理張靜怡霧峰郵局金融卡的部分。伊於103年8月5日晚上就去烏日分局向警察報案說伊金融卡遺失,但警察告訴伊說金融卡遺失不需要報案,只要向郵局或銀行掛失就可以,伊那天就將張靜怡之霧峰郵局帳戶金融卡掛失,隔天想一想,如果那張卡片被拿去做壞事也不行,伊朋友也叫伊一定要報案,所以伊於10
3年8月6日回去清水後又去警局報案說金融卡遺失,但警察沒有受理,伊又回到原本龍井那邊的警察局報案,那邊的警察調出資料才跟伊說張靜怡郵局帳戶的金融卡有問題,而且伊的玉山銀行帳戶也有問題,伊趕快跟警察說伊要報案,而且馬上打電話去玉山銀行掛失金融卡,但沒有辦理補發等語。
五、經查:㈠張靜怡霧峰郵局帳戶,自100年5月起,至本件103年8月
5日案發前,一直係被告一家人用以受領臺中市社會福利救助款之帳戶(詳附表編號1至55所示),至103年9月時起,因該帳戶警示禁止而無法撥入補助款,被告乃至臺中市清水區公所申請社會救助專戶,經臺中市政府核准改撥社會救助專戶即清水南社郵局帳戶(詳附表編號56以下);而張靜怡霧峰郵局帳戶自100年5月10日起,即固定於每月10日匯入補助款4,000元,並自101年1月10日起提高為每月固定匯入補助款4,700元等情,有臺中市○○區○○○區00000000000000號函檢附張靜怡領取臺中市社會福利救助款受款情形查詢結果報表、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中市社障字第0000000000號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中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張靜怡霧峰郵局帳戶95年3月1日起至105年9月13日警示銷戶為止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1至119頁、第121至135頁)。被告自陳係張靜怡霧峰郵局帳戶存摺、金融卡之保管人,對照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中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張靜怡霧峰郵局帳戶95年3月1日起至105年9月13日警示銷戶為止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內所示100年5月1日起至103年8月
4日止之提領情形(見本院卷第123至127頁),可知被告在各該其補助款入帳後,均陸續分次領用,直至不足百元為止,毫無例外,從而,被告於案發前雖有將張靜怡霧峰郵局帳戶內存款金額領用至百元不足之情形,然此乃其平日使用張靜怡霧峰郵局帳戶內補助款之慣行,亦與一般任意交付金融帳戶者均係至臨交付前始將帳戶內存款提領一空,隨即交付他人使用之通常情形不同,亦無從據而推認被告確將其所有張靜怡霧峰郵局帳戶、被告玉山銀行帳戶交付與他人使用之情事。再據同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中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張靜怡霧峰郵局帳戶95年3月1日起至
105年9月13日警示銷戶為止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內所示10
0年5月1日起至103年8月4日止之提領情形(見本院卷第123至127頁),可知張靜怡之霧峰郵局帳戶自100年5月1日起至103年8月4日止,除身障補助款之外,別無其他名目之金額入帳,則張靜怡霧峰郵局帳戶確為專用於領取補助款之帳戶,對被告而言應有相當之重要性,且為持續正常使用中之帳戶,若謂被告將此一帳戶任意交予他人使用,顯與常情不合,加以被告自陳其於案發前並無積欠任何款項,亦無向地下錢莊借錢等語,卷內亦無任何足以認定被告於
104年8月5日案發前,有何需款孔急之情形,亦無從推認被告有何將張靜怡之霧峰郵局帳戶交付他人使用之動機,是被告辯稱其係遺失張靜怡之霧峰郵局帳戶之金融卡,即非無稽。
㈡其次,被告自己之玉山銀行帳戶,自95年1月18日開戶後,
僅使用至同年6月21日,即成為靜止戶,直到102年12月5日始恢復,然當時帳戶內僅有餘額74元,惟此時被告仍為使用此一帳戶,俟103年4月11日該帳戶經匯入30,000元、7,
200元後,被告開始使用此一帳戶,其後該帳戶於103年5月9日、103年6月10日,各有11,900元、11,600元匯款入帳,被告亦維持同上於匯款入帳後將款項領至不足百元之習慣,直至103年6月15日帳戶內餘額為24元為止,此後相隔
1月有餘,該帳戶均無任何交易,直到105年8月5日,該帳戶始突然有被害人陳君崴、邱于庭、林立杰、朱國勝、陳常泰、楊侑慈匯款5,000元、3,000元、15,998元、8,000元、8,000元、4,000元至該帳戶內之情形,有被告玉山銀行帳戶95年1月18日開戶時起至103年8月20日警示銷戶為止之交易歷史明細表在卷可憑(見永康分局警卷第45頁反面至第46頁,偵卷第18頁),則被告辯稱:玉山銀行帳戶之前一直沒有使用,後來是銀行在某年7月開放靜止戶帳戶可以繼續沿用時,才去重新申辦金融卡,還是有金錢出入等語,亦與上開情形大致相符,從該帳戶之使用情形觀之,被告確實有於103年4月11日起恢復使用其玉山銀行帳戶作為款項進出之用之情形,且其使用之習慣,與同一時期被告使用張靜怡霧峰郵局帳戶之習慣相同,均於入帳後將款項提領至不足百元,與一般任意交付金融帳戶者係俟臨交付前始將帳戶內存款提領一空,隨即交付他人使用之通常情形不同,亦無從據而推認被告確將其玉山銀行帳戶交付與他人使用之情事。且此一帳戶雖於103年6月15日起暫時無款項入帳,但被告陳稱,其玉山銀行帳戶較不常用,但有金錢出入等語,且卷內亦無證據足以推認此暫無款項入帳之情形係被告再度放棄繼續使用其玉山銀行帳戶之結果,則被告玉山銀行帳戶應為被告使用中之帳戶,應堪認定,即與一般任意交付金融帳戶者均係將自己不使用之帳戶交付他人之通常情形不同,亦無從據而推認被告確將其玉山銀行帳戶交付與他人使用之情事。加以被告自陳其於案發前並無積欠任何款項,亦無向地下錢莊借錢等語,卷內亦無任何足以認定被告於104年8月
5日案發前,有何需款孔急之情形,亦無從推認被告有何將其玉山銀行帳戶交付他人使用之動機,是被告辯稱其係遺失玉山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即非無稽。而被告辯稱,伊自己的玉山銀行帳戶金融卡則是與張靜怡的霧峰郵局帳戶金融卡放在同一個套子的不同口袋內,是放在一起的等語,客觀上尚與一般人攜帶、裝存複數金融卡之情形相符,是被告辯稱:伊發現張靜怡霧峰郵局金融卡遺失時,也一併發現玉山銀行金融卡遺失等語,亦非不可信。
㈢再者,本件被告尚保有張靜怡霧峰郵局帳戶與其玉山銀行帳
戶之存摺、印鑑,亦與一般將帳戶交付他人使用,均係將存摺、印鑑併同金融卡、密碼均交付他人之情形不同。再衡之常情,一般人較少無時無刻檢查所保管之金融卡是否遺失,通常均俟有使用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之必要時,始發現所保管之金融卡不見,又遍尋不著,始確認遺失,對照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中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張靜怡霧峰郵局帳戶95年3月1日起至105年9月13日警示銷戶為止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內所示100年5月1日起至103年
8月4日止之提領情形(見本院卷第123至127頁),以及被告玉山銀行帳戶自95年1月18日開戶時起至103年8月20日警示銷戶為止之交易歷史明細表所示之提領情形(見永康分局警卷第45頁反面至第46頁,偵卷第18頁),可知被告係於103年7月22日將張靜怡霧峰郵局帳戶提領至餘額15元,於103年6月15日將其玉山銀行帳戶提領至餘額24元,此二次最後提款之時間,被害人距離案發之103年8月5日有相當時日,倘若於此期間內遺失此二帳戶之金融卡或遭竊,而被告未即時發現,亦有可能,則被告辯稱:伊係在103年8月3、4日,因為忘記張靜怡霧峰郵局帳戶內之補助款是否還有餘額,所以攜帶張靜怡霧峰郵局帳戶之存摺前去查詢是否還有餘額可以提領,結果發現存摺已印滿,沒辦法查餘額,所以更換張靜怡霧峰郵局存摺,存摺更換完畢後,檢查皮包才發現沒有金融卡,伊又回去家裡及工作地點都找不到,才確定遺失等語,尚非不符常情。被告又辯稱:伊確定金融卡遺失後,於103年8月5日晚上就去烏日分局向警察報案說伊金融卡遺失,但警察告訴伊說金融卡遺失不需要報案,只要向郵局或銀行掛失就可以,伊那天就將張靜怡霧峰郵局帳戶金融卡掛失,隔天想一想,如果那張卡片被拿去做壞事也不行,伊朋友也叫伊一定要報案,所以伊於103年8月6日回去清水後又去警局報案說金融卡遺失,但警察沒有受理,伊又回到原本龍井那邊的警察局報案,那邊的警察調出資料才跟伊說張靜怡郵局帳戶的金融卡有問題,而且伊的玉山銀行帳戶也有問題,伊趕快跟警察說伊要報案,而且馬上打電話去玉山銀行掛失金融卡,但沒有辦理補發等語,且有被告於103年8月6日下午10時57分許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報案之受理案件登記表在卷可憑(見偵卷第22頁),此亦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中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張靜怡霧峰郵局帳戶95年3月1日起至105年9月13日警示銷戶為止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所示交易順序(見本院卷第123至127頁),被告確實於告訴人謝嘉昌於103年8月5日日下午8時19分、21分轉帳29,989元、10,089元入上開張靜怡霧峰郵局帳戶後,辦理掛失乙節相符,足認被告上開所辯,應非杜撰之詞,則被告於確定遺失金融卡後,即於同日數度向警政機關求助,並先掛失張靜怡霧峰郵局帳戶之金融卡,與一般常見之交付帳戶供人使用者,均莫不關心之情形大不相同,亦難謂被告係刻意製造「遺失後確有報案」之假象。是縱使被告因多花一日尋找金融卡確認遺失,而不幸未能及時掛失以阻止被害人陳君崴、邱于庭、林立杰、朱國勝、陳常泰、楊侑慈等人匯款到張靜怡霧峰郵局帳戶及被告玉山銀行帳戶內,尚不能以此遽以認定張靜怡霧峰郵局帳戶及被告玉山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係被告主動提供予詐騙集團成員,而有幫助詐騙集團詐取他人財物之犯行。
㈣又查,一般民眾因擁有多數之金融卡、信用卡、會員卡,或
以生日、國民身分證字號或其他特殊資料供作密碼,或隨意以一組無特殊意義之數字為密碼,而將該密碼記載在金融卡上或與記載密碼之紙張同放,以免忘記提款密碼,亦時有所聞。證人即被告之母親顏莉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會將金融卡交付給伊使用,也會告訴伊密碼,但伊還是常常會忘記密碼,後來被告就將密碼貼在卡片上,是防止伊忘記密碼,伊媳婦張靜怡中風後,全家很亂,大家都很忙,伊記憶就變差了,被告與張靜怡的金融卡有很多張,每一張密碼都不同,伊記不起來,被告又怕換了密碼換後換被告自己忘記密碼,變成要常常去更換密碼,所以被告就在紙條上寫下金融卡密碼,才不會忘記,被告拿給伊的張靜怡霧峰郵局帳戶金融卡、被告玉山銀行帳戶金融卡都是這樣的等語(見本院卷第88頁反面至第91頁反面),尚非與上開常情不符而不足採信,加以本院臨時要被告當庭提出其薪資轉帳用之臺中銀行帳戶金融卡,其上確實貼有「陳祥煇、10日、10800.991010」之標籤,有本院審理筆錄及該臺中銀行帳戶金融卡正、反面照片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4頁反面、第97頁),足見證人顏莉樺上開所證,以及被告辯稱:伊因為母親年紀大記憶力不佳,張靜怡的霧峰郵局帳戶,伊自己的臺中銀行帳戶、玉山銀行帳戶、郵局帳戶金融卡密碼也不一樣,為方便伊母親顏莉樺提款使用,所以有將密碼貼在上面等語,亦非不可信。本案被告將姓名、密碼寫在紙上貼上金融卡,於第三人之觀點觀之雖甚為不當,然非可僅以被告個人不當習慣,及詐騙集團有使用張靜怡霧峰郵局帳戶及被告玉山銀行帳戶作為詐領財物之工具,即遽以認定張靜怡霧峰郵局帳戶及被告玉山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及姓名、密碼係被告主動提供予詐騙集團成員,而有幫助詐騙集團詐取他人財物之犯行。又查被告又供稱:其除了臺中銀行、玉山銀行帳戶、郵局帳戶之外,還有2、3間銀行之帳戶,是以前工作時用的帳戶,但好幾年都沒有使用等語(見本院卷第92頁反面),依使用之頻繁性與慣常性觀之,倘若被告確有為圖牟利而出售金融帳戶之犯行,何以已長久未曾使用之其他帳戶,不在交付他人之列,反而交付每月領取補助款必須使用之張靜怡霧峰郵局帳戶或較常用之被告玉山銀行帳戶?亦與一般行為人多係為出售牟利而特意申設新帳戶,或為避免其帳戶有可能匯入屬於提供帳戶者自己之款項,其所提供之帳戶多為無使用狀態帳戶之態樣,未盡相符,尚難以被告將張靜怡霧峰郵局帳戶、被告玉山銀行帳戶金融卡、密碼一同放置,且不知何時、何地遺失,即遽認被告係出於幫助詐欺集團成員之犯意,而有將張靜怡霧峰郵局帳戶、被告玉山銀行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交予詐欺集團使用之犯行。
㈤末查,被告於本案案發前並無任何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參本院簡上卷第12頁正面),可徵被告素行尚佳,且於案發之時有正當及每月可領取薪資之工作,其妻子又中風需人照顧,又有一女尚待扶養,徵之一般為賺取金錢販賣帳戶者所獲代價大多為數千元而已,衡情被告應不致為了求取販賣帳戶之些許利益,而將其每月領取補助款所須使用之帳戶販售予他人,以致無法順利領取補助款,致生活陷於困頓,益徵本件被告所稱係遺失金融卡乙節,尚非不可採信可信。被告既係於欲使用金融卡時,始發現金融卡不見了,又遍尋不著,始確認遺失金融卡,衡情被告當難以確認究竟係何時、何地、因何原因遺失該等金融卡,其所稱係在小人國遊玩時遺失金融卡乙節,應係推測之性質,自難苛求被告應就此節提出任何確實之證據。
六、綜上所述,被告前揭所辯既非不足採信,自不得排除被告所申設之張靜怡霧峰郵局帳戶、被告玉山銀行帳戶確屬遺失或被盜而為人非法利用之可能,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所提出之證據僅足證明詐騙集團成員確有持張靜怡霧峰郵局帳戶及被告玉山銀行帳戶行騙,致被害人陳君崴、邱于庭、林立杰、朱國勝、陳常泰、楊侑慈匯款等情,惟尚不足以達到使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張靜怡霧峰郵局帳戶及被告玉山銀行帳戶確係被告出於己意而自行交付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者,自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幫助詐欺取財、幫助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而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首揭法律條文及最高法院判例意旨,自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劉奕榔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附表:張靜怡補助款匯入帳戶附表:
┌──┬──────┬─────┬────────────┬────────┬──────┐│編號│日期│金額│匯入帳戶│卷證出處│備註││││(新臺幣)││││├──┼──────┼─────┼────────────┼────────┼──────┤│1│100年5月10日│4,000元│張靜怡霧峰郵局0000000000│★存摺交易明細(│補助款│││(第1筆)││7240號│104偵2407號偵查│││││││卷第44頁)││││││││││││││★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23頁)││├──┼──────┼─────┼────────────┼────────┼──────┤│2│100年5月10日│4,000元│張靜怡霧峰郵局0000000000│★存摺交易明細(│補助款│││(第2筆)││7240號│104偵2407號偵查│││││││卷第44頁)││││││││││││││★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23頁)││├──┼──────┼─────┼────────────┼────────┼──────┤│3│100年6月10日│4,000元│張靜怡霧峰郵局0000000000│★存摺交易明細(│身障補助│││││7240號│104偵2407號偵查│││││││卷第44頁)││││││││││││││★發放資料查詢作│身障生活補助││││││業查詢結果列印(│││││││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18頁)││││││││││││││★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23頁)││├──┼──────┼─────┼────────────┼────────┼──────┤│4│100年7月10日│4,000元│張靜怡霧峰郵局0000000000│★存摺交易明細(│身障補助│││││7240號│104偵2407號偵查│││││││卷第43頁反面、第│││││││72頁)││││││││││││││★發放資料查詢作│身障生活補助││││││業查詢結果列印(│││││││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18頁)││││││││││││││★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23頁)││├──┼──────┼─────┼────────────┼────────┼──────┤│5│100年8月10日│4,000元│張靜怡霧峰郵局0000000000│★存摺交易明細(│身障補助│││││7240號│104偵2407號偵查│││││││卷第43頁反面、第│││││││72頁)││││││││││││││★發放資料查詢作│身障生活補助││││││業查詢結果列印(│││││││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18頁)││││││││││││││★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23頁)││├──┼──────┼─────┼────────────┼────────┼──────┤│6│100年9月10日│4,000元│張靜怡霧峰郵局0000000000│★存摺交易明細(│身障補助│││││7240號│104偵2407號偵查│││││││卷第43頁反面、第│││││││72頁)││││││││││││││★發放資料查詢作│身障生活補助││││││業查詢結果列印(│││││││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18頁)││││││││││││││★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23頁)││├──┼──────┼─────┼────────────┼────────┼──────┤│7│100年10月10│4,000元│張靜怡霧峰郵局0000000000│★存摺交易明細(│補助款│││日││7240號│104偵2407號偵查│││││││卷第43頁反面、第│││││││72頁)││││││││││││││★發放資料查詢作│身障生活補助││││││業查詢結果列印(│││││││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18頁)││││││││││││││★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23頁)││├──┼──────┼─────┼────────────┼────────┼──────┤│8│100年11月10│4,000元│張靜怡霧峰郵局0000000000│★存摺交易明細(│身障補助│││日││7240號│104偵2407號偵查│││││││卷第43頁反面、第│││││││72頁)││││││││││││││★發放資料查詢作│身障生活補助││││││業查詢結果列印(│││││││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17頁反面)││││││││││││││★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23頁)││├──┼──────┼─────┼────────────┼────────┼──────┤│9│100年12月10│4,000元│張靜怡霧峰郵局0000000000│★存摺交易明細(│身障補助│││日││7240號│104偵2407號偵查│││││││卷第71頁)││││││││││││││★發放資料查詢作│身障生活補助││││││業查詢結果列印(│││││││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17頁反面)││││││││││││││★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24頁)││├──┼──────┼─────┼────────────┼────────┼──────┤│10│101年1月10日│4,000元│張靜怡霧峰郵局0000000000│★存摺交易明細(│身障補助│││││7240號│104偵2407號偵查│││││││卷第71頁)││││││││││││││★發放資料查詢作│身障生活補助││││││業查詢結果列印(│││││││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17頁反面)││││││││││││││★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24頁)││├──┼──────┼─────┼────────────┼────────┼──────┤│11│101年1月20日│4,700元│張靜怡霧峰郵局0000000000│★存摺交易明細(│101年1月中│││││7240號│104偵2407號偵查│殘││││││卷第70頁)││││││││││││││★發放資料查詢作│身障生活補助││││││業查詢結果列印(│││││││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17頁正、反面│││││││)││││││││││││││★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24頁)││├──┼──────┼─────┼────────────┼────────┼──────┤│12│101年2月25日│4,700元│張靜怡霧峰郵局0000000000│★存摺交易明細(│101年2月中│││││7240號│104偵2407號偵查│殘││││││卷第70頁)││││││││││││││★發放資料查詢作│身障生活補助││││││業查詢結果列印(│││││││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17頁)││││││││││││││★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24頁)││├──┼──────┼─────┼────────────┼────────┼──────┤│13│101年3月25日│4,700元│張靜怡霧峰郵局0000000000│★存摺交易明細(│101年3月中│││││7240號│104偵2407號偵查│殘││││││卷第70頁)││││││││││││││★發放資料查詢作│身障生活補助││││││業查詢結果列印(│││││││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17頁)││││││││││││││★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24頁)││├──┼──────┼─────┼────────────┼────────┼──────┤│14│101年4月25日│4,700元│張靜怡霧峰郵局0000000000│★存摺交易明細(│101年4月中│││││7240號│104偵2407號偵查│殘││││││卷第69頁)││││││││││││││★發放資料查詢作│身障生活補助││││││業查詢結果列印(│││││││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17頁)││││││││││││││★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25頁)││├──┼──────┼─────┼────────────┼────────┼──────┤│15│101年5月15日│10,000元│ 陳祥輝 台中工業區郵局0021│★存摺交易明細(│委發款項│││││0000000000號│104偵2407號偵查│││││││卷第65頁)││├──┼──────┼─────┼────────────┼────────┼──────┤│16│101年5月25日│4,700元│張靜怡霧峰郵局0000000000│★存摺交易明細(│101年5月中│││││7240號│104偵2407號偵查│殘││││││卷第69頁)││││││││││││││★發放資料查詢作│身障生活補助││││││業查詢結果列印(│││││││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17頁)││││││││││││││★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25頁)││├──┼──────┼─────┼────────────┼────────┼──────┤│17│101年6月14日│10,000元│陳祥輝台中工業區郵局0021│★存摺交易明細(│委發款項│││││0000000000號│104偵2407號偵查│││││││卷第65頁)││├──┼──────┼─────┼────────────┼────────┼──────┤│18│101年6月25日│4,700元│張靜怡霧峰郵局0000000000│★存摺交易明細(│101年6月中│││││7240號│104偵2407號偵查│殘││││││卷第69頁)││││││││││││││★發放資料查詢作│身障生活補助││││││業查詢結果列印(│││││││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17頁)││││││││││││││★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25頁)││├──┼──────┼─────┼────────────┼────────┼──────┤│19│101年7月13日│10,000元│陳祥輝台中工業區郵局0021│★存摺交易明細(│委發款項│││││0000000000號│104偵2407號偵查│││││││卷第65頁)││├──┼──────┼─────┼────────────┼────────┼──────┤│20│101年7月25日│4,700元│張靜怡霧峰郵局0000000000│★客戶歷史交易清│101年7月中│││││7240號│單(104偵2407號│殘││││││偵查卷第68頁)││││││││││││││★發放資料查詢作│身障生活補助││││││業查詢結果列印(│││││││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17頁)││││││││││││││★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25頁)││├──┼──────┼─────┼────────────┼────────┼──────┤│21│101年7月31日│15,000元│張靜怡霧峰郵局0000000000│★客戶歷史交易清│臺中市府│││││7240號│單(104偵2407號│││││││偵查卷第68頁)││├──┼──────┼─────┼────────────┼────────┼──────┤│22│101年8月13日│10,000元│陳祥輝台中工業區郵局0021│★存摺交易明細(│委發款項│││││0000000000號│104偵2407號偵查│││││││卷第65頁)││├──┼──────┼─────┼────────────┼────────┼──────┤│23│101年8月25日│4,700元│張靜怡霧峰郵局0000000000│★客戶歷史交易清│101年8月中│││││7240號│單(104偵2407號│殘││││││偵查卷第68頁)││││││││││││││★發放資料查詢作│身障生活補助││││││業查詢結果列印(│││││││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16頁反面)││││││││││││││★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25頁)││├──┼──────┼─────┼────────────┼────────┼──────┤│24│101年8月31日│15,000元│張靜怡霧峰郵局0000000000│★客戶歷史交易清│臺中市府│││││7240號│單(104偵2407號│││││││偵查卷第68頁)││├──┼──────┼─────┼────────────┼────────┼──────┤│25│101年9月10日│10,000元│陳祥輝台中工業區郵局0021│★存摺交易明細(│補助款│││││0000000000號│104偵2407號偵查│││││││卷第65頁)││├──┼──────┼─────┼────────────┼────────┼──────┤│26│101年9月25日│4,700元│張靜怡霧峰郵局0000000000│★客戶歷史交易清│101年9月中│││││7240號│單(104偵2407號│殘││││││偵查卷第67頁)││││││││││││││★存摺交易明細(│││││││104偵2407號偵查│││││││卷第97頁)││││││││││││││★發放資料查詢作│身障生活補助││││││業查詢結果列印(│││││││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16頁反面)││││││││││││││★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25頁)││├──┼──────┼─────┼────────────┼────────┼──────┤│27│101年9月30日│4,000元│張靜怡霧峰郵局0000000000│★客戶歷史交易清│臺中市府│││││7240號│單(104偵2407號│││││││偵查卷第67頁)││││││││││││││★存摺交易明細(│││││││104偵2407號偵查│││││││卷第97頁)││││││││││││││★客戶歷史交易清│委發款項││││││單(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26頁)││├──┼──────┼─────┼────────────┼────────┼──────┤│28│101年10月25│4,700元│張靜怡霧峰郵局0000000000│★發放資料查詢作│身障生活補助│││日││7240號│業查詢結果列印(│││││││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16頁反面)││││││││││││││★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26頁)││├──┼──────┼─────┼────────────┼────────┼──────┤│29│101年10月30│4,000元│張靜怡霧峰郵局0000000000│★客戶歷史交易清│委發款項│││日││7240號│單(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26頁)││├──┼──────┼─────┼────────────┼────────┼──────┤│30│101年11月25│4,700元│張靜怡霧峰郵局0000000000│★存摺交易明細(│101年11月中│││日││7240號│104偵2407號偵查│殘││││││卷第97頁)││││││││││││││★發放資料查詢作│身障生活補助││││││業查詢結果列印(│││││││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16頁正、反面│││││││)││││││││││││││★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26頁)││├──┼──────┼─────┼────────────┼────────┼──────┤│31│101年11月30│4,000元│張靜怡霧峰郵局0000000000│★存摺交易明細(│臺中市府│││日││7240號│104偵2407號偵查│││││││卷第97頁)││││││││││││││★客戶歷史交易清│委發款項││││││單(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26頁)││├──┼──────┼─────┼────────────┼────────┼──────┤│32│101年12月25│4,700元│張靜怡霧峰郵局0000000000│★存摺交易明細(│101年12月中│││日││7240號│104偵2407號偵查│殘││││││卷第97頁)││││││││││││││★發放資料查詢作│身障生活補助││││││業查詢結果列印(│││││││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16頁)││││││││││││││★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26頁)││├──┼──────┼─────┼────────────┼────────┼──────┤│33│102年1月7日│10,000元│陳祥輝台中工業區郵局0021│★存摺交易明細(│委發款項│││││0000000000號│104偵2407號偵查│││││││卷第103頁)││├──┼──────┼─────┼────────────┼────────┼──────┤│34│102年1月25日│8,200元│張靜怡霧峰郵局0000000000│★客戶歷史交易清│102年1月中│││││7240號│單(104偵2407號│殘││││││偵查卷第14頁)││││││││││││││★存摺交易明細(│││││││104偵2407號偵查│││││││卷第97頁)││││││││││││││★發放資料查詢作│低收身障生活││││││業查詢結果列印(│││││││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16頁)││││││││││││││★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26頁)││├──┼──────┼─────┼────────────┼────────┼──────┤│35│102年2月4日│11,600元│陳祥輝台中工業區郵局0021│★存摺交易明細(│委發款項│││││0000000000號│104偵2407號偵查│││││││卷第103頁)││├──┼──────┼─────┼────────────┼────────┼──────┤│36│102年2月25日│1,200元│張靜怡霧峰郵局0000000000│★客戶歷史交易清│102年2月中│││││7240號│單(104偵2407號│殘││││││偵查卷第14頁)││││││││││││││★存摺交易明細(│││││││104偵2407號偵查│││││││卷第97頁)││││││││││││││★發放資料查詢作│中低收身障生││││││業查詢結果列印(│活││││││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16頁)││││││││││││││★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26頁)││├──┼──────┼─────┼────────────┼────────┼──────┤│37│102年3月6日│10,000元│陳祥輝台中工業區郵局0021│★存摺交易明細(│補助款│││││0000000000號│104偵2407號偵查│││││││卷第103頁)││├──┼──────┼─────┼────────────┼────────┼──────┤│38│102年3月25日│4,700元│張靜怡霧峰郵局0000000000│★客戶歷史交易清│102年3月中│││││7240號│單(104偵2407號│殘││││││偵查卷第14頁)││││││││││││││★存摺交易明細(│││││││104偵2407號偵查│││││││卷第98頁)││││││││││││││★發放資料查詢作│中低收身障生││││││業查詢結果列印(│活││││││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16頁)││││││││││││││★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26頁)││├──┼──────┼─────┼────────────┼────────┼──────┤│39│102年4月8日│10,000元│陳祥輝台中工業區郵局0021│★存摺交易明細(│委發款項│││││0000000000號│104偵2407號偵查│││││││卷第103頁)││││││││││││││★發放資料查詢作│中低收身障生││││││業查詢結果列印(│活││││││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16頁)││├──┼──────┼─────┼────────────┼────────┼──────┤│40│102年4月25日│4,700元│張靜怡霧峰郵局0000000000│★客戶歷史交易清│102年4月中│││││7240號│單(104偵2407號│殘││││││偵查卷第14頁)││││││││││││││★存摺交易明細(│││││││104偵2407號偵查│││││││卷第98頁)││││││││││││││★發放資料查詢作│中低收身障生││││││業查詢結果列印(│活││││││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16頁)││││││││││││││★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26頁)││├──┼──────┼─────┼────────────┼────────┼──────┤│41│102年5月25日│4,700元│張靜怡霧峰郵局0000000000│★客戶歷史交易清│102年5月中│││││7240號│單(104偵2407號│殘││││││偵查卷第14頁)││││││││││││││★存摺交易明細(│││││││104偵2407號偵查│││││││卷第98頁)││││││││││││││★發放資料查詢作│中低收身障生││││││業查詢結果列印(│活││││││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15頁反面)││││││││││││││★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26頁)││├──┼──────┼─────┼────────────┼────────┼──────┤│42│102年6月25日│4,700元│張靜怡霧峰郵局0000000000│★客戶歷史交易清│102年6月中│││││7240號│單(104偵2407號│殘││││││偵查卷第14頁)││││││││││││││★存摺交易明細(│││││││104偵2407號偵查│││││││卷第98頁)││││││││││││││★發放資料查詢作│中低收身障生││││││業查詢結果列印(│活││││││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15頁反面)││││││││││││││★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26頁)││├──┼──────┼─────┼────────────┼────────┼──────┤│43│102年7月10日│4,700元│張靜怡霧峰郵局0000000000│★客戶歷史交易清│102年7月中│││││7240號│單(104偵2407號│殘││││││偵查卷第14頁)││││││││││││││★存摺交易明細(│││││││104偵2407號偵查│││││││卷第98頁)││││││││││││││發放資料查詢作業│中低收身障生││││││★查詢結果列印(│活││││││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15頁反面)││││││││││││││★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26頁)││├──┼──────┼─────┼────────────┼────────┼──────┤│44│102年8月10日│4,700元│張靜怡霧峰郵局0000000000│★客戶歷史交易清│102年8月中│││││7240號│單(104偵2407號│殘││││││偵查卷第14頁)││││││││││││││★存摺交易明細(│││││││104偵2407號偵查│││││││卷第98頁)││││││││││││││★發放資料查詢作│中低收身障生││││││業查詢結果列印(│活││││││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15頁正、反面│││││││)││││││││││││││★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26頁)││├──┼──────┼─────┼────────────┼────────┼──────┤│45│102年9月10日│4,700元│張靜怡霧峰郵局0000000000│★客戶歷史交易清│102年9月中│││││7240號│單(104偵2407號│殘││││││偵查卷第14頁)││││││││││││││★存摺交易明細(│││││││104偵2407號偵查│││││││卷第98頁)││││││││││││││★發放資料查詢作│中低收身障生││││││業查詢結果列印(│活││││││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15頁)││││││││││││││★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27頁)││├──┼──────┼─────┼────────────┼────────┼──────┤│46│102年10月10│4,700元│張靜怡霧峰郵局0000000000│★客戶歷史交易清│102年10月中│││日││7240號│單(104偵2407號│殘││││││偵查卷第14頁)││││││││││││││★存摺交易明細(│││││││104偵2407號偵查│││││││卷第98頁)││││││││││││││★發放資料查詢作│中低收身障生││││││業查詢結果列印(│活││││││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15頁)││││││││││││││★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27頁)││├──┼──────┼─────┼────────────┼────────┼──────┤│47│102年11月10│4,700元│張靜怡霧峰郵局0000000000│★客戶歷史交易清│102年11月中│││日││7240號│單(104偵2407號│殘││││││偵查卷第14頁)││││││││││││││發放資料查詢作業│中低收身障生││││││★查詢結果列印(│活││││││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15頁)││││││││││││││★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27頁)││├──┼──────┼─────┼────────────┼────────┼──────┤│48│102年12月10│4,700元│張靜怡霧峰郵局0000000000│★客戶歷史交易清│102年12月中│││日││7240號│單(104偵2407號│殘││││││偵查卷第14頁)││││││││││││││★發放資料查詢作│中低收身障生││││││業查詢結果列印(│活││││││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15頁)││││││││││││││★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27頁)││├──┼──────┼─────┼────────────┼────────┼──────┤│49│103年1月10日│4,700元│張靜怡霧峰郵局0000000000│★客戶歷史交易清│103年1月中│││││7240號│單(104偵2407號│殘││││││偵查卷第15頁)││││││││││││││★發放資料查詢作│中低收身障生││││││業查詢結果列印(│活││││││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15頁)││││││││││││││★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27頁)││├──┼──────┼─────┼────────────┼────────┼──────┤│50│103年1月27日│4,700元│張靜怡霧峰郵局0000000000│★存摺交易明細(│103年2月中│││││7240號│清水分局警卷第19│殘││││││頁反面)││││││││││││││★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04偵2407號│││││││偵查卷第15頁)││││││││││││││★發放資料查詢作│中低收身障生││││││業查詢結果列印(│活││││││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15頁)││││││││││││││★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27頁)││├──┼──────┼─────┼────────────┼────────┼──────┤│51│103年3月10日│4,700元│張靜怡霧峰郵局0000000000│★存摺交易明細(│103年3月中│││││7240號│清水分局警卷第19│殘││││││頁反面)││││││││││││││★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04偵2407號│││││││偵查卷第15頁)││││││││││││││★發放資料查詢作│中低收身障生││││││業查詢結果列印(│活││││││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14頁反面)││││││││││││││★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27頁)││├──┼──────┼─────┼────────────┼────────┼──────┤│52│103年4月10日│4,700元│張靜怡霧峰郵局0000000000│★存摺交易明細(│103年4月中│││││7240號│清水分局警卷第19│殘││││││頁反面)││││││││││││││★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04偵2407號│││││││偵查卷第15頁)││││││││││││││★發放資料查詢作│中低收身障生││││││業查詢結果列印(│活││││││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14頁反面)││││││││││││││★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27頁)││├──┼──────┼─────┼────────────┼────────┼──────┤│53│103年5月10日│4,700元│張靜怡霧峰郵局0000000000│★存摺交易明細(│103年5月中│││││7240號│清水分局警卷第19│殘││││││頁反面)││││││││││││││★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04偵2407號│││││││偵查卷第15頁)││││││││││││││★發放資料查詢作│中低收身障生││││││業查詢結果列印(│活││││││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14頁反面)││││││││││││││★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27頁)││├──┼──────┼─────┼────────────┼────────┼──────┤│54│103年6月10日│4,700元│張靜怡霧峰郵局0000000000│★存摺交易明細(│103年6月中│││││7240號│清水分局警卷第19│殘││││││頁反面)││││││││││││││★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04偵2407號│││││││偵查卷第15頁)││││││││││││││發放資料查詢作業│中低收身障生││││││查詢結果列印(本│活││││││★院104訴351號卷│││││││第114頁反面)││││││││││││││★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27頁)││├──┼──────┼─────┼────────────┼────────┼──────┤│55│103年7月10日│4,700元│張靜怡霧峰郵局0000000000│★存摺交易明細(│103年7月中│││││7240號│清水分局警卷第19│殘││││││頁反面)││││││││││││││★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04偵2407號│││││││偵查卷第15頁)││││││││││││││發放資料查詢作業│中低收身障生││││││★查詢結果列印(│活││││││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14頁)││││││││││││││★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27頁)││├──┼──────┼─────┼────────────┼────────┼──────┤│56│103年11月10│4,700元│張靜怡清水南社郵局014148│★發放清冊(104│發放年月:│││日││00000000號(社會救助專戶│偵2407號偵查卷第│103年8月│││││)│11頁)││││││││││││││★客戶歷史交易清│103年11月中││││││單(104偵2407號│殘││││││偵查卷第112頁)││││││││││││││★發放資料查詢作│││││││業查詢結果列印(│中低收身障生││││││本院104訴351號卷│活││││││第114頁)││├──┼──────┼─────┼────────────┼────────┼──────┤│57│103年11月10│4,700元│張靜怡清水南社郵局014148│★發放清冊(104│發放年月:│││日││00000000號(社會救助專戶│偵2407號偵查卷第│103年9月│││││)│11頁)││││││││││││││★客戶歷史交易清│103年11月中││││││單(104偵2407號│殘││││││偵查卷第112頁)││││││││││││││★發放資料查詢作│││││││業查詢結果列印(│中低收身障生││││││本院104訴351號卷│活││││││第113頁反面、第│││││││114頁)││├──┼──────┼─────┼────────────┼────────┼──────┤│58│103年11月10│4,700元│張靜怡清水南社郵局014148│★發放清冊(104│發放年月:│││日││00000000號(社會救助專戶│偵2407號偵查卷第│103年10月│││││)│11頁)││││││││││││││★客戶歷史交易清│103年11月中││││││單(104偵2407號│殘││││││偵查卷第112頁)││││││││││││││★發放資料查詢作│││││││業查詢結果列印(│中低收身障生││││││本院104訴351號卷│活││││││第113頁正、反面│││││││)││├──┼──────┼─────┼────────────┼────────┼──────┤│59│103年11月10│4,700元│張靜怡清水南社郵局014148│★發放清冊(104│發放年月:│││日││00000000號(社會救助專戶│偵2407號偵查卷第│103年11月│││││)│11頁)││││││││││││││★客戶歷史交易清│103年11月中││││││單(104偵2407號│殘││││││偵查卷第112頁)││││││││││││││★發放資料查詢作│││││││業查詢結果列印(│中低收身障生││││││本院104訴351號卷│活││││││第113頁)││├──┼──────┼─────┼────────────┼────────┼──────┤│60│103年12月10│4,700元│張靜怡清水南社郵局014148│★發放清冊(104│發放年月:│││日││00000000號(社會救助專戶│偵2407號偵查卷第│103年12月│││││)│11頁)││││││││││││││★客戶歷史交易清│103年12月中││││││單(104偵2407號│殘││││││偵查卷第112頁)│││││││發放資料查詢作業││││││││││││││★查詢結果列印(│││││││本院104訴351號卷│中低收身障生││││││第113頁)│活│├──┼──────┼─────┼────────────┼────────┼──────┤│61│104年1月10日│4,700元│張靜怡清水南社郵局014148│★發放清冊(104│發放年月:│││││00000000號(社會救助專戶│偵2407號偵查卷第│104年1月│││││)│11頁)││││││││││││││★客戶歷史交易清│104年1月中││││││單(104偵2407號│殘││││││偵查卷第112頁)││││││││││││││★發放資料查詢作│中低收身障生││││││業查詢結果列印(│活││││││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13頁)││├──┼──────┼─────┼────────────┼────────┼──────┤│62│104年2月10日│4,700元│張靜怡清水南社郵局014148│★客戶歷史交易清│104年2月中│││││00000000號(社會救助專戶│單(104偵2407號│殘│││││)│偵查卷第112頁)││││││││││││││★發放資料查詢作│中低收身障生││││││業查詢結果列印(│活││││││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13頁)││├──┼──────┼─────┼────────────┼────────┼──────┤│63│104年3月10日│4,700元│張靜怡清水南社郵局014148│★發放資料查詢作│中低收身障生│││││00000000號(社會救助專戶│業查詢結果列印(│活│││││)│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13頁)││├──┼──────┼─────┼────────────┼────────┼──────┤│64│104年4月10日│4,700元│張靜怡清水南社郵局014148│★發放資料查詢作│中低收身障生│││││00000000號(社會救助專戶│業查詢結果列印(│活│││││)│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13頁)││├──┼──────┼─────┼────────────┼────────┼──────┤│65│104年5月10日│4,700元│張靜怡清水南社郵局014148│★發放資料查詢作│中低收身障生│││││00000000號(社會救助專戶│業查詢結果列印(│活│││││)│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12頁反面)││├──┼──────┼─────┼────────────┼────────┼──────┤│66│104年6月10日│4,700元│張靜怡清水南社郵局014148│★發放資料查詢作│中低收身障生│││││00000000號(社會救助專戶│業查詢結果列印(│活│││││)│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12頁反面)││├──┼──────┼─────┼────────────┼────────┼──────┤│67│104年7月10日│4,700元│張靜怡清水南社郵局014148│★發放資料查詢作│中低收身障生│││││00000000號(社會救助專戶│業查詢結果列印(│活│││││)│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12頁反面)││├──┼──────┼─────┼────────────┼────────┼──────┤│68│104年8月10日│4,700元│張靜怡清水南社郵局014148│★發放資料查詢作│中低收身障生│││││00000000號(社會救助專戶│業查詢結果列印(│活│││││)│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12頁正、反面│││││││)││├──┼──────┼─────┼────────────┼────────┼──────┤│69│104年9月10日│4,700元│張靜怡清水南社郵局014148│★發放資料查詢作│中低收身障生│││││00000000號(社會救助專戶│業查詢結果列印(│活│││││)│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12頁)││├──┼──────┼─────┼────────────┼────────┼──────┤│70│104年10月10│4,700元│張靜怡清水南社郵局014148│★發放資料查詢作│中低收身障生│││日││00000000號(社會救助專戶│業查詢結果列印(│活│││││)│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12頁)││├──┼──────┼─────┼────────────┼────────┼──────┤│71│104年11月10│4,700元│張靜怡清水南社郵局014148│★發放資料查詢作│中低收身障生│││日││00000000號(社會救助專戶│業查詢結果列印(│活│││││)│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12頁)││├──┼──────┼─────┼────────────┼────────┼──────┤│72│104年12月10│4,700元│張靜怡清水南社郵局014148│★發放資料查詢作│中低收身障生│││日││00000000號(社會救助專戶│業查詢結果列印(│活│││││)│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12頁)││├──┼──────┼─────┼────────────┼────────┼──────┤│73│105年1月10日│4,700元│張靜怡清水南社郵局014148│★發放資料查詢作│中低收身障生│││││00000000號(社會救助專戶│業查詢結果列印(│活│││││)│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12頁)││├──┼──────┼─────┼────────────┼────────┼──────┤│74│105年2月4日│4,700元│張靜怡清水南社郵局014148│★發放資料查詢作│中低收身障生│││││00000000號(社會救助專戶│業查詢結果列印(│活│││││)│本院104訴351號卷│││││││第1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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