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87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鄭羽涵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羽涵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鄭羽涵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一0五年四月二十一日判處罪刑在案,該判決正本於同年月二十八日送達於上訴人位於臺南市○○區○○街○巷○號之戶籍地,由被告之父親 鄭子玉 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據,其上訴期間本應於一0五年五月十日屆滿。因上訴人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聲明上訴狀,雖未逾期,然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三百六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柔尹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