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46號原告甲00000000
弄62之樓之1被告山嶺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3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書記官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