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22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223號

原告 張淑晶

上列原告與被告網搜小組、東森公司總編輯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年籍資料,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

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被告網搜小組、東森公司總編輯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住居所,無法特定審判對象,有命原告補正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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