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223號
原告 張淑晶
上列原告與被告網搜小組、東森公司總編輯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年籍資料,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
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被告網搜小組、東森公司總編輯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住居所,無法特定審判對象,有命原告補正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