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毒聲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毒聲字第13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邦彥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258號),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112年度聲觀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聲觀字第116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58號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內容。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業經分別公告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是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第1項)。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第2項)。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前二項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2、3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各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對於犯施用毒品罪之被告,究應採行附條件緩起訴處分,抑或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之處遇措施,要屬檢察官之裁量權,倘檢察官係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法院就該聲請,除檢察官有違法或濫用其裁量權之情事得以駁回外,僅得依法裁定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尚無自行以附條件緩起訴處分之方式替代之權,合先敘明。
三、本院查:㈠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業據被告甲○○
於111年12月15日偵訊時坦承不諱,且被告經警採集之尿液,送經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檢驗,結果呈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月3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檢體編號:162523)、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方之初步鑑驗報告單、毒品彩色蒐證照片等附卷可稽,是上開結果係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進行確認,已足排除偽陽性反應之可能,其餘如附件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聲觀字第116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58號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內容。綜上,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曾於上揭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犯行,應堪認定。
㈡又被告於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時間前,未曾
因施用毒品案件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按。再者,被告本案施用毒品之時間前,既未曾因施用毒品案件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執行, 爰揆 諸上揭規定及說明,本案即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24條等規定,由檢察官視被告之個案情形,斟酌是否適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或給予被告附條件緩起訴處分之機會。而檢察官本件觀察、勒戒之聲請,查無違法或濫用其裁量權之情事,洵堪認定。
四、綜上,本件聲請人上開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於法有據,應予准許,併啟被告內心生起有戒毒決心,併即時醒悟自我反省,自己辛苦賺錢給毒販,以錢換毒,毒留己身害自己,尚且自己家人要另存一筆錢醫療自己身體,這樣做有時候,自己想通了一些事,才發現自己所在乎的吸毒事是那麼可笑,但身體已受損了,得不償失,所以,自己要一念當下杜絕錢換毒,好好工作存錢,永不吸毒,且自己要好好想一想,日後自己若重病臥床時,為自己給付醫療費用係毒友嗎?為自己無怨無悔付出照顧心力者係毒友嗎?自己平時又回饋多少給這些無怨無悔付出照顧自己的親人?毒友係自己生命中之貴人會出錢出力無怨無悔日夜照顧重病臥床的自己嗎?職是,自己只有去掉了自私、自利、自愛,以真心誠意戒掉吸毒,凡事不要只考慮自己,要為關心自己的家人親友多想想,日後不要再碰毒品,切勿貪圖吸毒、勿心存僥倖,否則,施用毒品種如是因、得上開如是果,後悔會來不及,因此,日後亦不要再施用毒品去傷害自己,若有人欲販賣毒品給自己者,自己宜嚴正告知該販賣毒品人欲報警捉之,則無人敢接觸自己,如此,自己可以安心戒絕毒癮,不碰毒品,且乘目前自己還來得及回頭,人生只有一次機會而已,凡走過的人生也不會再重來過1次,自己要給自己機會,因為人在的時候,以為來日方長什麼都有機會,其實人生是減法,過一日,就少一日,多給自己說聲對不起,這些年一直沒學會愛自己!自己需要自己疼,不要在心情糟爛差的時候,去施用毒品或違法犯紀,人生之旅有時候,沒有下一次,沒有機會重來,沒有暫停繼續;有時候,錯過了現在,就永遠永遠的沒機會了,自己用心甘情願的戒毒心,看得起自己,自己不再害自己,好好把握自己的未來人生正確方向,不要結交損友,不要再違法犯紀,宜親近有德,遠避凶人,惡念不存,行善福報,善惡兩途,禍福攸分,一切唯心自召,夫心起於善,善雖未為,禍已不存;或心起於惡,惡雖未為,福已不存,職是,其有曾行惡事,後自改悔,諸惡莫作,眾善奉行,久久必獲吉慶,所謂轉禍為福也,因此,正邪善惡完全繫在自己這念心之當下抉擇,好的頭腦智慧用在不好的地方,是很可惜、遺憾。職是,自己宜改不好宿習吸毒慣性、改自己當下一念吸毒惡念心,不要一再想吸毒抉擇硬擠入牢獄的世界,苦了自己,為難了別人,自己何必如此害自己呢?因此,自己替自己多存一些錢,不要自己多存毒留己身,自己要積極而正向切斷毒販找尋自己之線索環境,適時治療自己過去吸毒對自己腦部功能失調之神經系統功能病變回復正常,亦可調適自己精神人格之違常回復正常狀態,自己給自己抉擇不吸毒之決心做到、宜改自己當下一念吸毒惡念心,不要一再想吸毒抉擇硬擠入牢獄的世界,苦了自己,為難了別人,自己何必如此害自己呢?是日已過,命亦隨減,防毒癮慾如防逆水之舟,才歇手便向下流,是自己不要一念貪私之塞智為昏、變恩為仇、染潔為污,壞了自己的一生,切勿心存僥倖吸毒,倘若被吸毒綁架,在生命盡頭往回看時,吸毒心蛇鑽進自己的心裡,這條吸毒心蛇會腐蝕自己頭腦,毀壞自己的心靈,吸毒變成自己終生遺憾,來不及後悔,來不及自救,那就很悲慘了,亦莫輕吸毒小惡,以為無殃,水滴雖微,漸盈大器,毒癮惡習,歷久不亡,小過不改,積足滅身,摸摸自己良心,試想看看自己日後若死亡時,替自己辦後事的係毒友、損友會痛心哭、會出錢出力嗎?因此,乘目前自己還來得及回頭,宜早日改過從善,就從現在當下一念心抉擇不吸毒之力行,不要比賽存毒在己身,勿慢性自殘害自己,不自暴自棄,多比賽存健康、平安、錢給自己,自己不吸毒做到了,則日日存健康、存喜樂,永不嫌晚。
五、據上論斷,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怡文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112年度聲觀字第116號
112年度毒偵字第258號被告甲○○男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路00
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應聲請觀察、勒戒,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同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晚間至翌(13)日凌晨間某時,在基隆市○○區○○路00巷000號住處,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1年12月15日上午11時5分許,在上址住處,為警執行搜索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0620公克、驗餘淨重0.0618公克)、吸食器1組(含玻璃球3顆)、注射針筒7支、電子磅秤1臺及殘渣袋3只。訊據被告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且被告遭查獲後,經採集尿液檢體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檢驗,結果呈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公司於112年1月3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檢體編號:162523)各1紙附卷可稽,復有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包、吸食器1組(含玻璃球3顆)、注射針筒7支、電子磅秤1臺及殘渣袋3只扣案可資佐證,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被告目前因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982號案件偵辦中,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顯見被告不適宜採取非監禁式之戒癮治療措施,且被告對於本件依法向法院聲請裁定觀察、勒戒,亦表示沒有意見,有本署詢問筆錄附卷為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檢察官陳怡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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