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52號聲請人 吳佩凌 即 吳蔡美鳳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書記官周子鈺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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