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452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452號

原告 陳品如

被告 鐘郁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25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所涉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5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固經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訟訴請求損害賠償,然該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對被告諭知公訴不受理,而原告未聲請將本件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本件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又前揭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蔡宗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韋智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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