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2年度員簡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簡字第380號

上訴人 吳芳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影科技有限公司歐秉漢 間請求返還契約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為確認上訴人是否具上訴利益,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是否為求廢棄本院第一審判決其餘先位之訴敗訴部分(即對被上訴人歐秉漢之請求新臺幣(下同)20萬元),並於上訴後變更或追加請求被上訴人雲影科技有限公司再給付20萬元?若是,則其餘先位之訴敗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3,1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至上訴後變更或追加請求被上訴人雲影科技有限公司再給付20萬元是否應另補繳裁判費,則由上訴審合議庭決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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