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員小字第378號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羅淑美
被告 施易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2250元,及其中新臺幣2萬5002元自民國112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1萬7248元自民國112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