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士小字第547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楊子儀
姚陵陵
被 告 羅郁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玖仟玖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
電信公司)申請租用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
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惟未依約繳納電
信費,積欠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應付之補償款共新臺幣(
下同)39,926元(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誤為50,012元),迭
經催繳,被告迄未付款。嗣遠傳電信公司於民國102年10月
31日將其對被告之上開債權讓與原告,爰依法提起本訴,並
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電信費帳
單、債權讓與證明書、通知函信封及回執各1份為證,被告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及陳述,自
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債權讓與及電信服務契約
所生之請求權,請求被告為如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給付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
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