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93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93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吳宜庭
       吳玉琪
       吳昕柔
兼前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劉月華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651元,應繳裁
  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將繕本直接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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