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5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556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楊少翔 、 陳柏維 債務人賴潭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壹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捌佰參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月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