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家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家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許家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27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陳芃宇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石于倩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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